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萬元,故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