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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2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被告
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捌佰叁拾元、原告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陸仟捌佰柒拾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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