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8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被告
- 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捌佰叁拾元、原告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陸仟捌佰柒拾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