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9號原 告 乙○○ 被 告 南昌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10條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5,400,000元(計算式;月薪45,000元×12個 月×10年=5,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