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5號
- 原告
- 展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擴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貳仟壹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