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86號原 告 寬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赫彩整合設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