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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寬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赫彩整合設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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