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6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86號
- 原 告
- 寬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 告
- 赫彩整合設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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