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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美和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核定如下:

一、請求事項第1項至第3項部分:經查,該部分聲明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廢止不合法之承攬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提撥之6%退休金及補償任職期間遭扣除之新台幣(下同)24,902元,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2,639元(退休金17,737元+補償24,902元﹞=42,639元),應徵第一審判費1,000元。

二、請求事項第4項、第5項部分:原告請求就被告違反勞基法部分予以處罰,並請求就未參加全民保險部分轉請中央健保局台北分局查處,經核均係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3,000元,計6,000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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