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85號原 告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