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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87號

返還票據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告
萬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柏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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