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4號

原告
禾億企業社即李世賢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樂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廖克明律師請補具委任狀,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