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4號
- 原告
- 禾億企業社即李世賢
- 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樂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廖克明律師請補具委任狀,附此敘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樂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廖克明律師請補具委任狀,附此敘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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