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禾億企業社即李世賢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樂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 之訴訟代理人廖克明律師請補具委任狀,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