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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曾部倫

  • 原告
    禾億企業社即李世賢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禾億企業社即李世賢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樂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 之訴訟代理人廖克明律師請補具委任狀,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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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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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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