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85號
- 原告
- 康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丰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