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1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毓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確認股權300,000股不存在部分,按每股新台幣(以下同)10元計算,核計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再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