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99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王誠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玖萬玖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