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07號原 告 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淑芬律師 陳岳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45,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