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47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昆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告
壬○○
原告
戊○○
原告
丁○○
原告
丙○○
原告
寅○○
原告
乙○○
原告
甲○○
原告
卯○○
原告
子○○
原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己○○ 住同上
原告
第一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上
原告
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癸○○ 住同上
原告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丑○○ 住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庚○○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即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