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47號
- 原告
- 壬○○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原告
- 寅○○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原告
- 卯○○
- 原告
- 子○○
- 原告
-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己○○ 住同上
- 原告
- 第一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臺北市
- 法定代理人
- 辛○○ 住同上
- 原告
- 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臺北市
- 法定代理人
- 癸○○ 住同上
- 原告
-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臺北市
- 法定代理人
- 丑○○ 住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庚○○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即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