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94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貝登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元,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條規定核定,再依同法第77條之2規定予以併計為新臺幣9,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53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