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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21號

給付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告
新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立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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