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31號
- 原告
- 利旺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854,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854,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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