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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告
利旺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854,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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