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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林妙黛

  • 當事人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47號原   告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原   告 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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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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