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79號原 告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律法律事務所劉岱音律師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