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60號
- 原告
- 浤宇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樵
- 訴訟代理人
- 曾冠棋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幣伍佰參拾肆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以起訴時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臺灣銀行賣出日圓現金之平均匯率0‧二八六計算,折合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柒仟柒佰捌拾玖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柒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