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71號
- 原告
- 天棋藝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龔正文律師
- 被告
- 港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港捷國際貨運有限公司(AIR SEA WORLDWIDE
- 被告
- LOGISTICS
- 被告
- NOR
- 被告
- 香港北角
- 被告
- 3403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4,4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