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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告
天棋藝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被告
港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港捷國際貨運有限公司(AIR SEA WORLDWIDE
被告
LOGISTICS
被告
NOR
被告
香港北角
被告
3403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4,4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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