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0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013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百世崴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純增律師
- 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乙○○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辯稱原告所提之原證一即借款契約書,其上被告乙○○名義之印文,係遭第三人甲○○盜蓋等語。因此,對於被告乙○○上開辯解是否屬實,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被告乙○○對於此一辯解,應提出證據以供本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