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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0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013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百世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乙○○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辯稱原告所提之原證一即借款契約書,其上被告乙○○名義之印文,係遭第三人甲○○盜蓋等語。因此,對於被告乙○○上開辯解是否屬實,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被告乙○○對於此一辯解,應提出證據以供本院審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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