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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04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0043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告
中華資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辦理原告為被告公司董事之解任變更登記。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第213條 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恐董事長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難免有循私之舉。若公司已解散行清算程序,公司董事雖不得以董事身分執行職務,而應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但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除非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且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公司法第324 條)。是董事原則上應為清算人,且清算人之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則董事以清算人身分對董事為訴訟,亦難免有循私之舉。依同一法理,仍不宜由董事以清算人身分對董事為訴訟。再查清算中,公司股東會與監察人依然存續,對董事之訴訟依法仍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0號判決參照)。查,被告中華資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2月27日廢止公司登記,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雖該公司早逾94年1月17日即已選任董事黃富琮為清算人(見本院卷第6頁),而該公司並未向管轄法院即本院呈報清算人(見本院卷第36頁所附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仍應由該公司董事為清算人,然原告為該公司董事長,又因委任關係存否與公司涉訟,自應由清算中仍存續之監察人為代表人,原告變更被告法定代理人為被告之監察人甲○○,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及第7款規定相符,自應准許。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雖以其固自93年起經頎龍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擔任被告監察人,但於93年10月18日以存證信函解除與頎龍公司之委任關係,並非監察人云云。惟甲○○迄今仍登記為被告監察人,有上開被告變更登記事項表可佐,其提出辭任信函(見本院卷第52、53頁),未能證明該辭任之意思表示已到達被告,尚難遽認其與被告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已告終止,故應以其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進行本件訴訟,併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47、48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原告經亞太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委任出任而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董事長,原告前於93年9月1日向被告表達辭任董事長之意思表示,並以存證信函通知亞太高新科技公司終止董事之委任契約關係之意思表示,同年11月5日被告改選黃富琮為董事長,但未變更登記,原告不斷遭被告債權人追討之損害,從而,本件原告早已終止董事之委任關係,故原告認為實有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實益及必要,為此聲明:(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自93年9月8日起不存在。(二)被告應辦理原告為被告公司董事之解任變更登記。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已過去或將來應發生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此訴之標的。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93 年9月1日被告董事會會議紀錄、存證信函、93年11月5日被告董事會會議紀錄及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各一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惟董事與公司間為委任之法律關係(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規定參照),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參照),不以經股東或公司同意為必要,今原告既提出93年9月間已經辭任而終止與被告之委任關係,且由該公司93年11月5日董監事會議紀錄亦可知被告已經合法收受該終止之意思表示,原告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自已於94年以前終止無誤,原告就過去已經終止之法律關係為確認,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請求,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而兩上開委任關係既早已終止,然被告遲未辦理登記,原告訴請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同時請求被告應辦理原告解任被告公司董事職務之登記,要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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