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0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06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訴訟代理人
- 周錦麗
- 被告
- 德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畇宏(原名陳建昌)
- 被告
- 顏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漏載「連帶」),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