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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77號

辦理董事變更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277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被告
甲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弄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董事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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