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13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慶和舘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慶和館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慶和舘企業有限公司」。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於原告雖另聲請更正前開判決主文第一項金額部分,惟本院觀之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陳述均記載被告慶和舘企業有限公司、甲○○、王娟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27,850元,並非1,333,336元,原告聲請將判決主文第一項更正為1,333,336元,顯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