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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14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鄭純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14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理人
乙○○
被告
旺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庚○○
被告
被告
丙○○
被告
九昌和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友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勤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晶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昌緻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晶緻實業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2金額「美金0000000元」應更正為「美金99443.1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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