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14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旺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庚○○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九昌和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友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勤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晶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昌緻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晶緻實業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2金額「美金0000000元」應更正為「美金99443.1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