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絮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真圓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陸萬陸仟叁佰叁拾捌元叁角,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已於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第20
    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7頁)
    ,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陳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皆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准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真圓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真圓公司)於民國
    95年8月3日偕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
    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約定在95年8月10日至96年8月10日間
    ,於美金 (下同) 200,000 元之額度內,真圓公司得出具信
    用狀申請書等文件申請循環動用,利息按伊牌告外幣貨款利
    率計算,並約定如有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真圓
    公司於95年8月11日及同年8月15日出具信用狀申請書,委託
    伊開發120天遠期信用狀(金額、借款日、到期日、利息均
    如附表所示)。詎上開借款到期後,真圓公司未依約償付本
    息,屢經伊催討均置之不理,目前尚積欠伊166,338.3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爰依上列融資及連帶保證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之事實,業據提出進口物資融資契約、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其他交易憑證、客
    戶別短申長放進押明細表、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
    本院卷第6至16頁),且丁○○經合法通知後(見本院卷第
    25頁),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參照),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列融資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