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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85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巧適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96年訴字第1485號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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