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9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庚○○
- 被告
- 乙○○
- 被告
- 亮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住新竹市○○里○○○街11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竹市香山區○○○街111 號」。主文欄中關於被告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庚○○、乙○○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壹拾萬佰陸拾捌元」,應更正為「新台幣參佰壹拾萬參佰陸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