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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9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99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庚○○
被告
乙○○
被告
亮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住新竹市○○里○○○街11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竹市香山區○○○街111 號」。主文欄中關於被告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庚○○、乙○○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壹拾萬佰陸拾捌元」,應更正為「新台幣參佰壹拾萬參佰陸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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