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1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1號
- 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 松大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1531號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分別為新台幣貳佰零肆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新台幣壹佰零陸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訴部分新台幣叁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反訴部分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