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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1號

返還票據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蓓蓓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1號

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松大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1531號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分別為新台幣貳佰零肆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新台幣壹佰零陸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訴部分新台幣叁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反訴部分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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