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96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愛克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劉柄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6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乙、實體方面第一項中關於被告「丙○○」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柄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起訴狀記載被告劉柄坤之名為「丙○○」,與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所記載相同,惟依原告所附之增補契約及保證書仍可確定系爭被告之姓名應為「劉柄坤」,是前開判決仍可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