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4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丁○○」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