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大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丁○○」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