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866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亞太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原設臺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原住臺
- 兼法定代理人
- 現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5萬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8,32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已於借據第6條第7項、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亞太資源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0月3日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10月3日起至97年10月3日止,被告亞太資源開發有限公司應按月依基準利率加年息3.09%分期攤還本息,如逾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亞太資源開發有限公司自95年12月3日起即未依約給付本息,尚欠本金275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情,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如數給付之判決,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核相符,被告丙○○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被告亞太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甲○○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資料以供本院斟酌,依原告所提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28,225元第一審登載新聞紙費 100元合計 28,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