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83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智軒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智軒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乙○○、丙○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96年4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以附表編號2之借款總額誤繕為「1,500,000元」、借款起日誤繕為「95年7月19日」、借款到期日誤繕為「97年7月19日」,聲請更正附表中編號2總額為「1,000,000元」、借款起日為「95年7月17日」、借款到期日為「97年7月17日」。然查,原告所指應予更正之依據,並未見其具體指明,且觀諸原判決上開記載,與聲請人起訴時所提出起訴狀及審理中之陳述均相符,聲請人所稱有如上誤繕者,並非本院審理判決中所發生誤寫誤算或相類錯誤之情形,是上開判決既無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