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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83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智軒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智軒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乙○○、丙○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96年4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以附表編號2之借款總額誤繕為「1,500,000元」、借款起日誤繕為「95年7月19日」、借款到期日誤繕為「97年7月19日」,聲請更正附表中編號2總額為「1,000,000元」、借款起日為「95年7月17日」、借款到期日為「97年7月17日」。然查,原告所指應予更正之依據,並未見其具體指明,且觀諸原判決上開記載,與聲請人起訴時所提出起訴狀及審理中之陳述均相符,聲請人所稱有如上誤繕者,並非本院審理判決中所發生誤寫誤算或相類錯誤之情形,是上開判決既無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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