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陳婷玉

  • 當事人
    普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1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824,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0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詹雪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