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1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824,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0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