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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楊絮雲

  • 當事人
    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53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日星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東方日星國 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6年1月29日所為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 事及監察人之決議無效;㈡確認被告乙○○、甲○○、己○○、戊○○與被告東方日星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顯屬於財產權之訴訟,本應以原告提起本訴所得之訴訟利益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課徵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35號裁定意旨參照),惟因原告不能陳報其因本訴所得之受益為若干,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而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30,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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