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53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日星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2053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見本院卷第3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0,505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其餘46,005元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