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091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康泰針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原住台北市○○區○○路105巷41號3樓被 告 乙○○ 原住同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叁萬壹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決程序方面:本件依兩造借款契約第10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康泰針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泰針織公司)於民國94年1月18日邀同被告己○○、乙○○及丁○○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約定於97年1月18日清償完畢,利息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2%機動計算。若有逾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1 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原告本金831,019元未獲 受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或手續費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授信契約書4份 (以上均為影本),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