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271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龍吟唱片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龍吟唱片有限公司(下稱龍吟公司)、甲○○、丙○○、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事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龍吟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9月23日邀同其餘被告甲○○、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借款期限自93年9月23日起至96年9月23日止,約定借款利息依原告公司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3.87%機動計付,嗣被告龍吟公司於95年4月20日辦理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自95年4月23日起,第一年每月清償3萬元,第二年起每月清償4萬元,自97年4月23日起至到期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遲延償還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又借款人如有授信約定書第5條所列各款之情事者,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本息。詎料,被告龍吟公司僅繳息至95年11月23日止,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1,766,95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又被告龍吟公司、甲○○、丙○○、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