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08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雙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3日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3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