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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89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天楷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漏未記載附表內容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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