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89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天楷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編號一請求金額欄中關於「NT$44,989.60」之記載,應更正為「US$44,989.60」。
原裁定附表編號二請求金額欄中關於「NT$49,9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US$49,9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