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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89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天楷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編號一請求金額欄中關於「NT$44,989.60」之記載,應更正為「US$44,989.60」。

原裁定附表編號二請求金額欄中關於「NT$49,9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US$49,9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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