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4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麗姿嬌顏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丙○○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壹萬貳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七七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一紙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有第一審管轄權。被告麗姿嬌顏國際有限公司、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麗姿嬌顏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3月31日邀同其餘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5年,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5.27%計算,被告應自94年3月31日起以每月為一期,共分60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四被告麗姿嬌顏國際有限公司於95年6月5日就上開借款再行簽定增補借據,約定借期日變更為102年5月31日,自95年2月28日起至95年5月31日止僅還利息,自95年5月31日起至102年5月31日止,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1.517%計算,如借款人逾期違約,恢復原約定利率,自詎被告僅繳付本息自95年9月30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依約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812,338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提出放款借據、增補借據、約定書、保證書、還款查詢單、基準利率變動表各一件為證。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增補借據、約定書、保證書、還款查詢單、基準利率變動表各一件為證,並據被告丁○○亦自認其為本件之保證人,對原告主張之金額無意見,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