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57號
- 上訴人
-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丙○○、丁○○○、東光百貸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