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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7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71號

原告
高富海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複代理人陳孟修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陳孟秀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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