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71號
- 上訴人
- 高富海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257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7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257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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