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71號
- 上訴人
- 高富海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257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