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0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趙培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任晟律師
- 被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玉芬律師
- 被告
- 晏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詳附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 位 置 │ 更 正 前 │ 更 正 後 │ ├──┼───────┼───────────────────┼────────────────────┤ │ 1 │當事人欄 │被 告 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 │ 2 │主文第一項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 │ │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被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 │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1頁) │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被告晏祺環保工程有限公│ │ │ │ │司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 3 │理由欄 │…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5萬1元│…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5萬1元,│ │ │乙、實體部分:│,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月13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一、原告主張:│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息5%計算之利息… │ │ │ │…(第3頁) │ │ ├──┼───────┼───────────────────┼────────────────────┤ │ 4 │五、得心證之理│…核屬相符。晏祺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核屬相符。惟歐力士公司否認原告為系爭挖│ │ │由 │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土機之所有權人,歐力士公司並未侵害原告之│ │ │ │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權益,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 │ │ │及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晏祺公│ │ │ │ │司自認,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 │ │ │。惟歐力士公司否認原告為系爭挖土機之所│ │ │ │ │有權人,歐力士公司並未侵害原告之權益,│ │ │ │ │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第4至5頁) │ │ ├──┼───────┼───────────────────┼────────────────────┤ │ 5 │五、得心證之理│…且依上揭說明,歐力士公司不能因善意而│…且依上揭說明,歐力士公司不能因善意而取│ │ │由 │取得該動產抵押權,自無從行使該動產抵押│得該動產抵押權,自無從行使該動產抵押權,│ │ │㈡⒉ │權,歐力士公司所為該動產抵押之設定係晏│歐力士公司抗辯該動產抵押之設定係晏祺公司│ │ │ │祺公司之有權處分,尚與是否適用善意取得│之有權處分,歐力士公司係合法取得動產抵押│ │ │ │無涉之抗辯,即屬無稽。(第10頁) │權,尚與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無涉,其抗辯即屬│ │ │ │ │無稽。 │ ├──┼───────┼───────────────────┼────────────────────┤ │ 6 │六、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 │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150萬元,及自96年1月│求被告應連帶給付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送達翌日即歐力士公司自96年1月12日起、晏 │ │ │ │,為有理由…(第12至13頁) │祺公司自96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 │ │ │ │ │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