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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吳定亞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金生麗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45號上 訴 人 金生麗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瑞傳播有限公司、甲○○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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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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