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吳定亞
- 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金生麗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45號上 訴 人 金生麗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瑞傳播有限公司、甲○○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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